广电总局出手,这类艺人不能用!这些内容不能播!(2)
对于节目主创人员,征求意见稿拟要求: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和配置比例,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。 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、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。
对于用户上传的节目、用户评论等,征求意见稿拟规定,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为用户提供节目上传、评论等服务的,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,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审核等管理责任。
资料图:对劣迹艺人必须“零容忍”。中新社发 朱慧卿 摄
明确惩罚措施
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违法的法律责任。
例如,制作电视剧片未备案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,予以警告并可以通报批评,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符合国家有关主创人员的酬劳标准、配置比例规定的,除责令停止违法活动、清除相关节目内容等,还要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投资总额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,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资料图:图文无关
未按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,对有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创人员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播放予以限制的,也将被责令停止违法活动,予以警告并可以通报批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,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在广播电视节目播放前,未以显著方式对节目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进行提示的;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为用户提供节目上传、评论等服务的,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,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,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网剧海报
网剧纳入管理
值得注意的是,征求意见稿附则显示,网络视听节目、网络剧等也纳入该法管理。
附则明确,广播电视节目,是指采取有线、无线等方式,通过固定、移动等终端,以单向、交互等形式向社会公众传播的视频、音频等视听节目,包括广播节目、电视节目、网络视听节目等。
广播电视节目中的电视剧片,是指电视和网络剧片,包括电视剧、电视动画片、电视电影、电视纪录片、网络剧、网络动画片、网络电影、网络纪录片等。
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机构,是指集成并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服务的机构,包括广播电台、电视台,融媒体中心,网络视听节目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,广播电视付费频道运营机构及集成运营机构,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服务机构,广播电视站及其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集成播放活动的机构。(完)